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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雞三家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時,將應由銀行承擔的費用利用不平等合同條款轉嫁給消費者,寶雞市工商局立案調查,最終,三家銀行因欺詐消費者、違反相關法規被罰沒1077460元。
  寶雞市工商局渭濱分局負責此案的工作人員說,去年9月,工商部門在調查中發現,在以個人住房作抵押的貸款經營活動中,寶雞三家銀行在與消費者簽訂的事先印製、統一格式的合同中均存在不合理的條款。
  中國農業銀行寶雞分行(以下簡稱寶雞農行)與消費者(即借款人)簽訂的制式合同即《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中規定“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登記、評估、鑒定、見證、運輸、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承擔”。
  工商銀行寶雞分行(以下簡稱寶雞工行)在與消費者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中有類似的表述,規定“訂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記、公證、評估等費用,以及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等所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中國銀行寶雞分行(以下簡稱寶雞中行)在與消費者簽訂的《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中規定,“除依法另行確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合同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催收短信費用、資產評估及處置費用、鑒定費用、公告費用等)由借款人承擔”。
  工商執法人員發現,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間,3家銀行依據這些不公平條款,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應當由銀行承擔的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費和一般抵押權設立登記費轉嫁給消費者。
  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倍罰款
  2013年8月,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作出了“七不准”的禁止性要求,其中就包括“不得轉嫁成本”,並明確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2013年12月初,在查處上述3家銀行違法收取房屋貸款抵押登記費案件過程中,寶雞市工商局渭濱分局研判認為,涉案銀行明知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費和一般抵押權設立登記費應由其自身承擔,卻利用合同將這些費用轉嫁給消費者,其行為違反了原《消法》(新《消法》於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和《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相關規定,屬於典型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而銀行向消費者轉嫁的相關費用屬於“違法所得”。
  2013年12月21日,渭濱工商分局依據原《消法》相關處罰規定,對3家銀行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一倍罰款的處罰決定:寶雞農行670400元,寶雞工行323540元,寶雞中行83520元。3家銀行總共被罰沒107萬餘元。
  據瞭解,處罰決定發出不久,3家銀行的省行在全省發出通知,要求其系統內各銀行不得再向消費者收取上述費用。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案3家銀行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未申請覆議也未提起訴訟,卻遲遲不履行繳款義務。5月21日,渭濱工商分局向渭濱區人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5月30日,渭濱區人民法院裁定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准予強制執行。6月,三家銀行陸續將罰款繳入陝西省寶雞市工商局指定賬戶。
  2013年8月,銀監會下發《通知》,但對三家銀行違法行為的調查為啥從2011年1月1開始?據介紹,工商部門在調查時,涉事銀行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持續存在,因此,工商部門就對上述三家銀行採取了處罰措施。
  涉事銀行
  有的認罰有的不認
  寶雞農行:認可處罰決定,已退款並更改合同條款昨日,寶雞農行相關負責人說,他們認可工商部門的處罰決定,也服從相關處罰。“我們已主動退還了收取客戶的相關費用。”該負責人說,此外,他們在2013年就已將不符合規定的條款進行了更改。寶雞工行:對工商部門處罰決定不認可昨日,寶雞工行辦公室一負責人說,他們對工商部門的處罰決定並不認可。“現在最終結論還沒有定下來,要下結論肯定要得到我們的認可。”該負責人說,據他瞭解,他們交給工商部門的並不是罰款,目前他們正在和工商部門協商。
  寶雞中行:相關負責人不在,不便回應昨日,華商報記者致電寶雞中行辦公室,一名女性工作人員稱,負責處理此事的領導不在,她對此事並不是很清楚,不便回應。
  消費者
  職能部門應協助消費者維權
  市民張先生在2012年和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繳納了80元的費用。針對目前工商部門對幾家銀行的處罰,張先生認為職能部門應該協助消費者維權,消費者找銀行維權難度會很大,不一定成功。
  律師
  銀行有義務退還“違法所得”
  昨日,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小東說,格式條款通常由提供服務的企業制訂,消費者要麼接受,要麼就得不到這項服務,幾乎沒有選擇的餘地。
  “工商部門對三家銀行是行政處罰,只能建議其退還‘違法所得’,但沒有強制力。”趙小東說,因為這個合同的簽訂屬於民事行為,如果銀行拒不退還,消費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部門
  消費者多交費如何維權
  寶雞市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說,寶雞市的房貸抵押登記費為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寶雞市民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如果銀行在合同中存在違規收費行為,消費者可以與其協商,要求退還違規收取的費用,也可以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省工商局
  遇此類條款 可向12315投訴
  昨日,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說:“這三家銀行違反了國家工商總局《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因此必須修正相關條款,也必須受到處罰。”該負責人說,如果消費者遇到類似“霸王條款”,可向12315投訴。
  本組稿件除署名外均由華商報記者 張寶龍 趙釗 採寫
  省內多家銀行貸款合同有“貓膩”
  昨日,華商報記者調查發現,類似現象在咸陽、延安、安康等地也存在。2010年,咸陽市民楊女士購買人民西路某小區的房子時,與中國工商銀行咸陽分行人中支行簽訂了《個人購房貸款擔保合同》。這份合同第17條“費用”中規定:“訂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記、公證、評估等費用,以及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等所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咸陽的趙女士在購房時,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陝西省咸陽市秦皇路支行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中,也有相關約定。
  而在延安,中國建設銀行延安分行和中國農業銀行延安分行與消費者簽訂的制式合同中也有類似規定。在安康,有市民和中國工商銀行安康分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時,也存在“抵押登記費由抵押人承擔”。
  華商報記者 陳雷柱 陳雪 陳思存   (原標題:寶雞三銀行被罰沒10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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